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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南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俗话讲"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我国立法体系明确政府各机关的权力与职责,规范我国经济市场中各种行为,把控政府宏观调控,调节市场行为,是我国立法的宗旨。

     房屋属于地面上的定着物,而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那么假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我国的政策又如何呢,今天律师365为大家分享一下南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划定。

     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分,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部分是各区房屋征收部分,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分可以委托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镇房屋拆迁安顿办公室更名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分的办事机构;各区应当成立或确定相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详细工作。

     二,国家,省,市发铺改革部分批准,核准并由市级以上财政出资以及跨区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部分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发铺改革部分批准,核准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被征收人60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分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600户(含)以下的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分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详细工作。

     各开发区,新区辖区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铺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分,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入行;监察部分应当加强对介入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分或者单位及其工作职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用度治理和使用情况的监视,并宣布审计结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分提出申请,并提交发铺改革部分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分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实,国土资源部分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实,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用度足额到位证实,建设项目社会不乱风险评估讲演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不乱风险评估讲演还应报维稳部分存案。

     五,房屋征收部分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入行复核审查,对符合公共利益建设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将要入行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预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入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房屋征收部分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分应当组织发铺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治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分对征收补偿方案入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房屋征收部分的门户网站入行宣布,征求公家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各区房屋征收部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公家意见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分存案。

     七,房屋征收部分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宣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以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划定的,房屋征收部分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分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房屋征收部分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宣布。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分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分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工商营业注册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用度行为的手续;违背划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用度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划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津贴和奖励。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前提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合用房,限价商品房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三,房屋征收决定宣布后,房屋征收部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宣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评估机构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宣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的,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以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若被征收人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分通过公然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

     公然抽签或者摇号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分,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等介入并监视。

     十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全面,客观,公正,正确地入行评估并出具评估讲演。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依照商定及时出具评估讲演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讲演的,房屋征收部分应当将其列进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划定入行处理。

     十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部分应当组织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发铺改革,房产治理等部分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入行调查,认定。

     对认定为正当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六,房屋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确定的签约期限一般为下达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分也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签约期限,详细期限应当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缩短签约期限搬迁的,房屋征收津贴和奖励最高尺度不变。

     十七,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主要针对政府在征收国家土地时,因其上附着的定着物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我国《宪法》划定,公民个人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

     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故划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要补偿公民,减少其因政府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

     南昌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规范政府行为的角度,保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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