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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工程建筑】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总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单位应就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的商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门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总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

     对此,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前提》中也明确划定,分包“不应解除合同划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办署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办署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这就要求总承包单位应当慎重选择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项目的治理。

       2.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人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来说,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因分包工程泛起的题目,总承包人在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向分包人追偿。

     但为了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适当加重分包单位的责任,本条划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因分包工程泛起的题目,建设单位既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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