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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拆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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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签订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由房地产公司向赵某出售房屋1套,赵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53000元,并同意余款220000元由赵某在付首付款后向 申请按揭支付。

    合同签订后,赵某并未按商定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53000元。

    与此同时,赵某与第3人某 签订了《某 自己住房贷款合同》,商定赵某向某 借款220000元,以所购买得房屋作为典质物,某房地产公司未作为保z人在合同S签字盖章。

    同年4月,S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产权治理部分办理了登记存案,房屋借款典质也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典质登记。

    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典质登记后,某 依约将220000元贷款转进赵某得自己帐户,但赵某并未将此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

    2005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以赵某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利用未取得所有权得房屋入行典质贷款为由,诉至法院,哀求解除与赵某之间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赵某以所购房屋作为典质物得贷款典质无效。

      【法院判决】  1审法院以为,赵某未按商定支付款项得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该房屋典质是否有效题目,因为赵某在以本案争议房屋向第3人(某 )入行典质贷款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某房地产公司所有,赵某未付清首付,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得处分权是受到限制得,同时典质也未经房地产公司同意,因此虽办理了典质登记,但实际侵犯了房地产公司得正当权益,而第3人却明知又同意典质,因此判决典质无效。

      1审讯决后,第3人不服,提起S诉。

      2审法院以为,依据《城市房地产典质治理办法》划定,明确购房人可以用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得预购商品房作为按揭贷款典质,某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同意赵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可以向 申请按揭贷款,在赵某未付清首付款得情况下,又向房产局申请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存案,应视为其同意赵某在未支付首付款得情况下,可以用预购得房屋作为典质物向 申请贷款,某房地产公司未在借款合同S签字或盖章并不影响典质合同得效力,在借款合同有效得情况下,典质行为是有效得。

    故撤销1审讯决,F还重审。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得焦点是:购房人赵某在未取得房产所有权,也未交首付款得情况下,以该房屋入行贷款典质是否有效?根据本案得事实,笔者以为,2审法院得认定典质有效是准确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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