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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尺度前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尺度前提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尺度前提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划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确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前提中议定的部分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划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职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前提中商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前提中商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尺度前提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划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划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划定业务流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前提。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商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讲演。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题目入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入铺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详细题目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职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职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入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商定的日期,双方应入一步商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入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往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题目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门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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