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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典质权?典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怎样设立典质权?典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怎样设立典质权?典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设立典质权是典质人与典质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该种行为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该种法律形式就是合同。

   合同有口头和书面之分,口头合统一般合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即时结清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比较重大的,轻易发生纠纷或者需经一段时间才能终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应当采用比较严格的书面形式。

   典质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要在一段时间内为债权担保,因此,《物权法》第185条划定:"设立典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典质合同." 典质合同,是主合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人订立的,不转移典质物的据有,而以该典质物担保主合同履行的协议。

   典质合统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因为担保物权主要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原则上被担保的债权应是以支付金钱为给付标的的金钱债权。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典质权的存续期间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更不能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必需长于债务的履行期间。

   由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非典质权的期间,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又未履行债务时,典质权人才可以行使典质权;假如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能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典质权。

    3.典质财产的名称,数目,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回属或者使用权回属。

   由于典质权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应当在典质合同中对典质物的价值做出估计,以便确保典质物能够充分担保债权数额。

   典质物的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是确定典质人能否以该财产设定典质的枢纽。

    4.担保的范围。

   典质担保的范围,是指典质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要实现典质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题目。

   典质权为商定担保物权,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在当事人订立典质合同时就应作明确划定。

   根据《担保法》第46条划定,典质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典质权的用度。

   典质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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