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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知情权—征地纠纷

公司股东知情权—征地纠纷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的股东或投资人,对关系其自身重大好处之事项而要求公司通知和公然的权力。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项极其紧张的权力。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涉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并且与公司办理可否规范化的问题精密相连。
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对知情权都举行了明确规定。个中,修订后的《公司法》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集会记载、董事会集会决策、监事会集会决策和财政管帐陈诉”。该法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集会记载、董事会集会决策、监事会集会决策、财政管帐陈诉,对公司的谋划提出发起或者质询”。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方式,修订后的《公司法》百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该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限期将财政管帐陈诉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政管帐陈诉该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然刊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需公告其财政管帐陈诉”。
在本案中,因为装备公司不向股东数码公司提供能反应公司谋划状态财政管帐陈诉,造成其无法相识公司的谋划环境、财政状态及利润分派环境,对其正常行使股东权力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是种严重陵犯股东知情权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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