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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道路还要走多远

依法行政的道路还要走多远

 

依法行政的道路还要走多远 文/扬博 都认为依法行政任重而道远!其“任”有多重一般人都能懂,但到底还要走多“远”?我想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 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治国方略,随之又将其载入宪法,10年后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对此重申,且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从“法制”到“法治”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标志着党领导全国人民治国方式的重大转折。在法治模式下政府将真正成为“民意政府”“民心政府”,真正成为社会主体的“勤务员”,政府要随时接受社会主体的监督、质询、罢免,违法要受法律深究。由于我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思想的束缚比较深,社会思想中“人治”的观念相当浓厚,建国几十年了各级政府人员的言行还往往徘徊在“人治”的怪圈里,我国的社会又一直是一个政府主导、政府引导型社会,因此要在我国搞“法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成为其中关键环节、重中之重! 十几年过去了我国行政法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陆续出台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等诸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的行政法规、规章更是具体详细;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行政执法导致的行政诉讼也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意见,“良法”是很齐备了,然而所有这些在实践中又是如何”行”的呢? ? 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的"禁摩令"愈演愈烈,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至少有30多个城市对摩托车、微型车实行了不同程度的禁止或限制。"禁摩令"是否公平、合法、合理?在此暂且不提!单凭从“民生”的角度,让那么多买了摩托车、电动车、微型车的人不能使用,这不是在糟蹋人权吗?这些人在买车、挂牌时怎么不告诉他们将来他们的车不能在城区行驶?涉及面这么多人利益的事政府为什么不事先搞个民意调查、组织个听证会什么的?如果从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来看,难道开的车层次低了,开车的人层次也随之低吗?就应该处于劣势,连出门走路的权利也没有了吗?这样的政府还是“民心政府”“民意政府”吗? “依法行政”---也不知该“禁摩令”依据的是哪个“法”? ?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上访、群体围殴及群发性上访事件想必是各级政府一直关心、瞩目的问题。对此,国务院及最高院及时颁发的诸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指示真可谓用心之良苦。2008年6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八条规定:“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规定:“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然而才十天的功夫--2008年6月28日,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就对所辖区域内吴某辛苦经营近15年的企业“吴老大酱园”给强行拆除了,没有一分钱的补偿,事前没有组织任何听证,没有对拆迁区域将来的用途做任何说明。什么“听证程序”,什么“政府信息公开”,“依法行政”在这里简直就成了“胡作非为”“胡乱行政”!这就好比今天父母对孩子说“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不要欺负人”,第二天孩子出去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同学给打了,跟本就不听招呼。 ? 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但像这类案件以广东东莞市的“禁摩令”为例,法院根本就不给立案,更别说保障民意了。山东博山区的拆迁案子倒是给立案了,但只能在基层法院作为一审立案,并且不让列博山区政府为被告,否则不给立案。官司最终打到二审,半年时间过去了中级法院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就将案子给搁置(诉讼中止)起来了。原告你不是很有理吗?等着吧……..!后来原告吴某去法院找过多次,根本就没有用,就是让等着,等领导集体研究,后来原告连法院的门都进不去了。直到如今吴某都不知道自己的案子为什么被中止诉讼了,其法定理由是什么?! ? 最高院近几年颁布的关于要高度关注民生之类的行政审判司法解释就不说了,单今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就明确规定:“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多么好的“法律呀”。为什么这些“良法”涉及到个案在地方上就不能顺利执行呢? 实践证明在我国司法监督行政的效果实在是微乎甚微。与此相反,在我国由于“行政干预司法”的大量存在,不仅使行政案件就是经济案子甚至民事案子都很难做到依法处理。最典型的就是经济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缺乏司法有效监督的政府可以想象“依法行政”的水平。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依法行政正在积极推进,中央机关完成的大部制改革,省管县试点政策的出台实施,各地推行的行政长官首问负责制以及阳光政务等等,相信会是对政府加强自我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促进,也许这是我国政府在坚持依法行政道路上的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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