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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贿赂犯罪的思考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征地纠纷

遏制贿赂犯罪的思考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征地纠纷

 

贿赂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正常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占有突出的比例。贿赂犯罪助长了社会风气的腐败,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及到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遏制贿赂犯罪与治病同理,需要对症下药。研究我国现阶段产生贿赂犯罪的原因,分析当前遏制贿赂犯罪所面临的问题,才能够找到遏制贿赂犯罪的有效对策。笔者拟谈点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贿赂犯罪的形成因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贿赂犯罪的形成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竞争机制存在缺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样具有正效应和负效应。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同时,商品经济规律所带来的某些消极因素也导致或诱发了包括贿赂犯罪在内的消极后果。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资金、劳力、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等方面都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胜者存,败者亡。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转轨时期,由于平等竞争的机制尚未建立,完整的市场调节体系尚未形成,于是贿赂便成了不正当竞争的有力武器。经济的发展,使生产资料、原材料、交通能源全面短缺,致使有的企业,尤其是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从正常、合法的渠道得不到短缺的原材料、物资和资金,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便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找原材料、弄贷款、推销产品都把目光盯上了党政中管钱、管物、管项目的人,行贿、受贿便应运而生。


2.权力制约出现弱化


众所周知,贿赂犯罪是一种以权力为背景和媒介的犯罪。行贿受贿中如果没有权力作媒介是不会成立的,行贿者必向有权者行贿,受贿者必是有权者受贿。所以,要研究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就必须研究权力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与运行,研究权力与贿赂犯罪的关系。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消费意识增强了,而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仍然没有较大的改善,一个局长、处长的收入比不上某些服务人员,而与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或者商人相比,差距就更大,以致一些人心态失衡,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缺乏制约之机,大搞权钱交易。实践证明,贿赂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比如在建筑领域,不是采用公开的招标方式,而搞暗箱操作,由负责人个人决定,这样就给贿赂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又比如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获得了经营自主权,企业的负责人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享有的权力扩大了,他们有权决定企业的命运,与此同时,由于制度不完善,无论是职工代表大会还是企业工会,都难于对企业的负责人的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就为那些贿赂犯罪的人有机可乘。


3.腐朽思想毒化作用


剥削阶级的文化思想不可能随着剥削制度的消亡而消失,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仍不能忽视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所起的毒化作用。


(1)“官本位”思想是贿赂犯罪滋生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在我们党政工作人员中,有些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比较深,他们以官为本,视权如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私的工具,为了生活上的享受,他们利用职权,受贿索贿。还有的人看见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对官位、权力产生了一种崇拜的心理,进而费尽心机谋取权力。


(2)极端个人主义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催化剂。在我国现阶段,剥削阶级的极端个人主义对国家工作人员影响的典型表现是人生观的“世俗化”,具体表现为:见利忘义的倾向严重,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了。从大量的贿赂犯罪案件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贿赂犯罪分子无不是在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袭下,享乐欲望极度膨胀,个人主义恶性发展而滑入犯罪泥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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