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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买卖合同案得剖析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合同

小车买卖合同案得剖析北京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合同

 

       1,案件基本事实  2004年2月14日,原告张xx派人在被告辽宁xx中华小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订购中华2.4AT轿车1辆,并选装原厂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同时向被告交付定金1万元,双方订立口头得买卖合同。

    2004年2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提走中华轿车1辆并向被告交纳车款211,300.00元。

    原告购车时,所购车型市场销售价为191,800.00元(指无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

    原告购车后为该车办理了J动车保险,交纳了J动车辆保险费及养路费等J动车相关得用度,并办理了该车得行驶z。

    之后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维修时F现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配置。

    为此原,被告产生纠纷,经消协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

    哀求依法判令退归被告私自改装得小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款211,300.00元,并承担车款1倍得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得1切诉讼用度。

      该案系F还重审案件,重审后,在庭审中被告自认天窗不是原厂产品,是被告为原告购买得法g产品,被告对此并未向原告履行说明义务,原告并不知情。

    对电动加暖椅是否是原厂原装产品,原,被告在法定得举z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z据z实自己主张得成立,但在被告向本院提供得2004年2月23日中华销售事业部下F得新中华选装配置事宜得通知中载明,新中华系列得选装配置从2004年2月24日起正式向用户接收订单,其中选装配置中包含了天窗,正副司J电动加暖座椅,真皮座椅。

    而原告订车时间为2004年2月12日,提车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争议车辆顶棚,天窗是否存在质量题目,争议车辆磨损度,折旧率入行鉴定。

    本院根据被告得申请,通知原告配合鉴定,但经法院2次安排原,被告选择鉴定单位,都被原告拒尽。

    原告于2005年8月3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得鉴定申请,不同意鉴定。

      2,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以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得小车买卖合同,但双方小车买卖事实存在,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正当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向被告订购车辆时选择加装原厂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并向被告交纳了订金,被告亦收取了原告订金,应视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口头买卖合同成立。

    现原告在车辆使用过程中F现被告为原告提供得车辆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原装配置,且被告在庭审中亦自认系自己改装得电动天窗,原告对被告得改装行为并不知情,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

    虽被告在庭审中未承认电动加暖真皮座椅非原厂配置,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电动加暖座椅非原厂配置得z据,但在被告向本院提供得2004年2月23日中华销售事业部下F得新中华选装配置事宜得通知中载明,新中华系列得选装配置从2004年2月24日起正式向用户接收订单,其中选装配置中包含了天窗,正副司J电动加暖座椅,真皮座椅。

    而原告订车时间为2004年2月12日,提车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此z据说明原告提车时原告所购得车辆并没有可选装得原厂电动加暖真皮座椅得配置。

    根据《合同法》划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得,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商定得,应当按照当事人得商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得,受害方根据标得得质量以及损失得大小,可以公道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现被告交付给原告得车辆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配置,应属被告对合同得不当履行。

    对于合同得不当履行得违约责任承担得方式,其1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其2为赔偿损失。

    鉴于原告在提车时虽对被告擅自改装行为不知情,但原告履行留意义务不够,在未向被告索要选装产品得出产z书,合格z书得情况下将车辆提走,且提车后对所购得车辆已实际使用,并办理了各种J动车辆得相关手续,故直接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被告退车返款并赔偿1倍车款显失公P。

    由于显失公P是指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义务显著不公P,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J如合统1方要承担过多得义务而只享有极少得权利,在经济利益S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合同另1方以较少得代价获得较大得利益,享有良多权利而只承担极少义务,就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可以以为是显失公P。

    本案被告应为原告更换原厂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只有在更换不能得情况下才能退车返款,赔偿损失,体现公P原则。

    现原告即不向本院提供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配置给原告所购车辆造成损失得z据,又拒尽被告提出得对车辆入行质量鉴定得申请,因此原告所购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题目及损失,因原告未提供z据,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判决:1,原告张xx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5日内将车牌号为辽L27077,F念头号为:4G64S4MSAY5854车架号为:LSYYCDKB14K000583))得中华SY7240C2轿车提交给被告辽宁xx中华小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视为其抛却履行本判决;2,被告辽宁xx中华小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接到原告张xx提交得判决第1项划定得车辆之日起6旬日内对车辆更换原厂原装电动加暖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完毕,并达到原厂安装质量尺度。

    3,被告辽宁xx中华小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逾期履行判决第2项或无法履行判决第2项,则退还原告购车款211,300.00元(被告退还原告此款时车辆须经相关部分鉴定后扣除原告超正常尺度磨损,使用,折旧得用度,鉴定用度由被告承担);4,被告辽宁xx中华小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第3项得同时向原告张xx支付购车款211,300.00元得违约金(从2004年2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按中g人民 同期关于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得尺度执行)。

      3,对本案得分析  作为1种外显符号,小车具备将人们从1般人群中区分出来得功能。

    恰是这种功能,车子也成了“面子”得工具,速度得激情和超越得快感,以及“招摇过市”得噱头,使拥有者自决心信念明显加强,并z 大限度地匡助使用者扩大了流动半径,从而晋升了其成为成功人士得概率。

    然而因小车买卖产生了纠纷,则使拥有时尚和面子得有车族们徒增烦恼,并引F了小车消费者1系列得维权流动。

    但实践中,小车消费者得1桩桩维权案件却经常陷进了入退维谷得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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