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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

 

公布部分:辽宁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公布文号:辽政办发[2007]85号各市人民当局,省当局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当局赞成,现将《辽宁省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裁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辽宁省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裁决措施第一章
公布部分:辽宁省人民当局办公厅
公布文号:辽政办发[2007]85号
各市人民当局,省当局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当局赞成,现将《辽宁省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裁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裁决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裁决举动,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办理法实行条例》划定,联合本省现实,拟定本措施。
关联法例: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当局按照省当局核准的征处所案拟定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争议的裁决事情。
  法令、法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裁决构造包括省当局和拟定赔偿安顿方案的当局的上一级当局。
  因市、县当局按照省当局核准的征处所案确定的地盘赔偿费和安顿补贴费尺度产生的争议,由省当局裁决。辽宁省领土资源厅受当局委托,承办依法由省当局裁决的征地赔偿安顿争议案件。
  市、县当局在实行赔偿安顿方案历程中产生的青苗赔偿、地上附着物赔偿、被征地户详细被征收地盘面积等其他争议,由拟定赔偿安顿方案的当局的上一级当局裁决。
  市、县当局及其职能部分该当亲近共同,做好有关征地赔偿安顿争议的协调、观察、裁决事情。
第四条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实施先协调后裁决,并遵照正当、公然、公道、实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赔偿安顿争议裁决时代,不断止征处所案的实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对征地赔偿安顿方案有争议的,应自市、县当局核准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核准该方案的当局申请协调。
  市、县当局该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应遵照志愿的原则。协调告竣协议的,市、县当局应建造《征地赔偿安顿争议协调书》,经争议各方具名后产生法令效力。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市、县当局应书面奉告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限期。
  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裁决构造申请裁决。
第七条对地盘赔偿费的赔偿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可以由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因该次征地完全失地且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不能再调地安顿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
  对安顿补贴费的赔偿尺度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安顿职员提出。
  对青苗、地上物赔偿、被征地户详细被征收地盘面积等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全部权人、使用权人及他项权力人提出。
第八条申请裁决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质料;
  (三)市、县当局核准的征地赔偿、安顿方案;
  (四)颠末市、县当局协调的证实;
  (五)裁决构造认为该当提交的其他质料。
  申请人委托署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署理人不得凌驾两人,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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