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物管乱涨价,能否让物业纠纷归回法治渠道?业主告物管乱涨价,能否让物业纠纷归回法治渠道?
这是自往年8月广东放开小区泊车收费价格,引发多起纠纷事件以来,第一起由小区业主状告物管的案件。 有媒体预言这起案件的判决会对后续类似案件形成示范效应,对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而在关注案件判决结果之外,另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点,是案件的起诉主体题目。 泊车费涨价纠纷关涉到小区众多业主的利益,此案中多位金宝怡庭业主到场旁听的事实足以证实纠纷并不仅仅存在于单个业主和物管之间,但这起案件起诉主体究竟是业主个人,而非业委会,这一方面可能由于该小区本身就没有成立业委会,另一方面,即便成立了业委会,它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知足起诉前提,也是个题目。 这样一来,业主与物管产生纠纷后,业主想依赖业委会维护自身权利,就会深感力不从心。 尽大多数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题目,一直是业委会走法律途径解决与物管之间纠纷的一个前置障碍。 在诸多法律案件中,去去需要法院先行讨论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案件。 而这个题目,又因理论上观点不一,审讯实践上做法不同,不少法院会以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归其起诉。 也就是说,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一点,始终成为影响业主与物管之间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一块绊脚石。 那么,要建想法治社会,让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矛盾通过可托赖的,权势巨子的司法途径得以解决,一个条件就是要绝快解决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题目。 遗憾的是,这一题目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正视,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迟迟没有出台。 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也只有先行先试的温州存在个别几家有法人资格的业委会,直到往年10月,全国第一起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委会起诉开发商的案件才在温州开庭审理。 而广州目前约80%的小区是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即便依法成立了业委会,其能否顺利在政府部分存案,去去也面临良多未知数。 跟着小区内部矛盾纠纷的日益增加,在法律层面绝快明确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题目,实有必要加快推入,以达到维护业主利益,明确责任主体和利便诉讼的效果。 否则,对业委会诉讼资格限制过严,将不利于小区内部矛盾纠纷的解决。 此外,从金宝怡庭小区泊车纠纷案中反映出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题目是,物权法对于小区公共配套的划定比较恍惚,业主的公共物权并不长短常明确,这在之前的一些小区纠纷中也有所体现,甚至导致政府部分参与调解时也会感到困惑,不同部分间给出相互"打架”的意见。 因此,有必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入一步完善和细化,明确业主的公共物权,一点点细致地把小区内部的权力边界划分清晰,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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