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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有什么事由

解除租赁合同有什么事由

 

租赁合同有成立的时候,当然也就会有解除的时候。

     而在解除租赁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符合一定的事由才行。

     那到底解除租赁合同都有什么事由呢?合同解除后,该由谁承担装修残值损失?针对这两个题目,律师365小编马上为您做具体解答。

     一,解除租赁合同有什么事由法律对租赁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为较为祥绝的划定,大致分为双方解除,承租人解除,出租人解除三大类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详细如下: 1,不按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不符合商定,造成租赁物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合法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房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公道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哀求解除租赁合同。

     6,承租人租赁房屋入行非法流动,损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商定交付租赁物,经催告在公道期限内仍不履行或者未依约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不可回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赁物部门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瑕疵的除外。

     10,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的权属有争议或者租赁房屋具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前提的强制性划定情况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合同解除由谁承担装修残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划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哀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假如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对装修物的处理内容,那么按照上述法律划定,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违约方要求未违约方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是不能支持的。

     假如出租房同意利用承租人装修物的,出租房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补偿。

     在租赁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想要解除就不是那么轻易的事情了,不能任由一方当事人随意的解除租赁合同,否则的话就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划定了一些详细的解除事由,大家可以参考上文入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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