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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式解决房产纠纷时,要留意哪些题目?

诉讼方式解决房产纠纷时,要留意哪些题目?

 

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房产纠纷时,需留意以下题目: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哀求事项。

     围绕这些诉讼哀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

     例如: 因房屋质量题目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假如对二审判决仍旧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划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其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划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划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房地产纠纷除通过诉讼或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外,对因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引发的纠纷,还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解决。

     根据仲裁条款或协议商定,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治理部分,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分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占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划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划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团和个人的干涉干与,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题目。

     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需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

     假如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

     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治理机关等部分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分投诉,由该行政治理部分对其纠纷入行处理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由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

     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条件和必经程序。

     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划定入行。

     (5)诉讼解决。

     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介入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

     民事诉讼确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同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讯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讯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划定入行审理。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详细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讯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划定入行审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仍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

     假如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复审。

     但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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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购房者怎么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解决房产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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